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
一、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 职工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五) 患职业病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三、 职工有下例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己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五、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六、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七、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 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八、 工伤职工己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标准按等级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九、 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补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经工伤本人提出,该职工或与用人单位角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为本人工资 的12个月,八级为本人工资的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二、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新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 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它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48个 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十三、参保的工伤职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待遇核定与发放﹔未参保的工伤职工,直接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
十四、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或者参保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未参保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工伤职工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方式解决。
200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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